长春工业大学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,切实履行“管党治党,办学治校”的主体责任,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,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把握好日常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保证图书馆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长春工业大学章程》,结合图书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图书馆党总支的决策形式是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,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。
第三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、决而不行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为:
(一)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和决定,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、重要指示精神;
(二)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有关重要事项;
(三)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;
(四)研究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、安全稳定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,负责图书馆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,定期分析研判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;
(五)加强领导班子建设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组织图书馆理论中心组学习,落实党员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;
(六)研究决定图书馆各部门负责人任免调整,干部培训教育和外派挂职,党员队伍建设等相关事宜;
(七)加强基础组织建设,合理设置党支部,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,按时开展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,做好教工党员发展事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,决定党内表彰、处分的有关事项;
(八)抓好组织生活,落实“三会一课”、民主评议党员、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。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、新途径,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,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,选树先进典型,表彰优秀党员、处理不合格党员;
(九)研究决定工会、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(十)研究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、管理制度、资源配置、等涉及办馆方向的相关问题,并把握政治方向;
(十一)研究人员引进、资源建设、学术活动、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,并把好政治关;
(十二)研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,并把好政治关;
(十三)其他需要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
第五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委员。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,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,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。
第六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。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。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,书记因故缺席时,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七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,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。
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,除突发重大事件外,不得临时动议。
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、地点、议题,一般应提前1天告知所有委员,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。
第九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,可暂缓决策,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、磋商,并再次召开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、决策。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,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通过票决,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,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。
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,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
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,干部人事任免等问题,可采取无记名形式。
第十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进行表决时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议。
第十一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,应认真加以考虑。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,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。
第十二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、奖惩、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,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第十三条 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会。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。
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,完整记录决策过程,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,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。会议记录、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。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,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