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工业大学图书馆职工请假管理规定
一、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请假的管理工作,根据学校文件精神,结合本馆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适用于本馆各类职工,包括在编人员、人才派遣人员、服务公司人员、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。
三、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图书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。
四、因故不能上班的职工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职工请假,须提前填写《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请假单),写明请假类别,请假原因及时间,并附上相关证明,经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,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先休假后补请假单的,按旷工处理。
五、职工请假1天以上(含1天)3天以内(含3天)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,上报主管馆长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;职工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(含5天)的,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馆长审批签字,上报馆长批准后方可休假;请假超过5天的,由馆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。
六、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,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。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、续假时,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、续假手续,理由正当经批准的,按请假对待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七、职工休假完毕,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,并填写《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销假单》(以下简称销假单),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。
八、由主管馆长批准的请假销假单,主管馆长签字后交办公室,由办公室统一报馆长审批;由馆长批准的请假销假单,馆长签字后交办公室。办公室将每月考勤及当月请假销假单按期上报学校人事处。
九、其他相关事宜按《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(2015年3月30日)执行。
长春工业大学图书馆
2015年6月1日